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檢附出差報告
1.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檢附出差報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該所最近查核A公司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總經理國外出差旅費20餘萬元,其膳宿雜費雖未逾「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交通費亦已取具合法憑證,惟其未檢附出差報告等相關文件。經請公司提示出差報告,所列行程多為觀光景點,無法證明與營業有關,不得列為費用,是予以剔除補稅。
2.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所說明,公司在計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時,應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所特別提醒,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