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將遭受處罰
1.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將遭受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注意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處罰。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營業稅案件,發現該公司與乙公司有長久生意往來,甲公司銷售貨品給乙公司時,也一直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但在104年1月間銷售貨品600餘萬元給乙公司時,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公司的下游廠商丙公司,甲公司基於業務情誼,配合乙公司的要求,將統一發票開給丙公司,而未開給乙公司,造成跳開發票,遂以跳開統一發票金額600餘萬元裁處甲公司應繳納罰鍰30餘萬元(600餘萬元×5%)。
國稅局特別呼籲各營業人,銷售貨物一定要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不要跳開統一發票,以免觸犯法律規定,遭受處罰。
2.個人收取違約賠償金,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當買賣一方發生違約時,另一方收取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類別,該筆違約金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和費用後,應就其差額部分併入取得該筆違約金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嗣因乙君反悔不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方應支付違約金200萬元,但甲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剛結束,無論係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申報,倘有收取違約賠償金漏未申報之情形,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都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該筆所得,切莫取巧,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