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可列舉扣除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時,得扣除之限額,以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亦有特別規定,如總統、副總統係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2008年總統大選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5月20日至97年3月21日止;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係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4月1日至97年1月11日止。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呼籲,欲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納稅義務人,應瞭解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並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收據且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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