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07
Off
0

負責人挪用公款投資 漏稅被罰

【黃詩凱/台北報導】

民眾若無償獲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不可以免納所得稅。北區國稅局官員說,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受贈民眾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案件時,發現某公司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購買外幣基金時,資源來源是取自該公司所有的銀行帳戶,對此情形,該公司負責人無法清楚交待,因此國稅局依前述規定,核定該筆購置基金的資金,屬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其他所得」,歸課該負責人的綜合所得稅,且以違章漏稅移罰。

國稅局官員說,個人無償獲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不得免納所得稅,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北區國稅局說,因公司不是贈與稅課徵對象,因此本案並未課徵該公司贈與稅,但是所得稅法前述條文當中有但書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不在所得稅的免稅範圍。

因此,北區國稅局官員說,在確認本案事實後,核定購置基金資金為該負責人個人的「其他所得」,須歸課同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同時,國稅局官員說,除了補課稅外,在本案中還須依規罰款。

因此,該官員提醒民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有規定,未經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罰。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發現自己也有前述類似情形者,請盡速補報,並補繳應納稅款。

以上摘自中時電子報


親愛的客戶,您好:

有大多數的負責人認為公司的錢就是我自己的錢,故每當公司錢太多時,就想拿來理財,惟理財時不用公司的名義,逕以負責人名義為之。 若被國稅局查到資金是從公司戶頭轉到私人戶頭去理財,國稅局就認定公司把錢送給個人,要扣贈與稅,因公司不用交贈與稅,故反過頭來向個人課『其他所得』也就是個人之所得稅實在划不來!

鴻慶會計師事務所 敬啟



Image courtesy of -Marcus- / FreeDigitalPhoto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