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之一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十月一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如逾十月三十一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除經查明當年度一至六月份無營業額者外,稅務機關即就納稅義務人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