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茲說明如次: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例如:9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應辦理93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的1個月內,依規定計算其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例如: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採7月制者,其93會計年度為93年7月1日至94年6月30日,應於9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辦理92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依前述規定期間自行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