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Estate Tax Return Filing
- 遺產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加蓋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私章。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
- 繼承系統表1份
- 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 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債權確定判決及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文件
- 非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申報者,應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被繼承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於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並至臺北國稅局申報
- 繼承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 繼承人係未在國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應檢附之證明如下:
- a. 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辦理申報者,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
- b. 繼承人親自回國申報者,可攜帶本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配合辦理